|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3-00003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星眸纪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3-00003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星眸纪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6〕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星眸纪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街道中央花园15栋1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法定代表人:程**,电话:173********,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经营销售未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叶黄素護眼抑菌液消毒产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11月27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2、2025年1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3、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4、照片确认表2份;5、程**询问笔录1份;6、程**身份证复印件1份;7、协查函1份3份;8、回复函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54条第2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