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604-00018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权力运行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马花综执罚决 [2026] 第30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23 | 名 称: | 卢勇未履行监理工程师义务案 |
| 关 键 词: | 处罚 用权公开 结果 行政 | ||
|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604-00018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权力运行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 文 号: | 马花综执罚决 [2026] 第30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23 |
| 名 称: | 卢勇未履行监理工程师义务案 |
| 关 键 词: | 处罚 用权公开 结果 行政 |
马鞍山市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花综执罚决 [2026] 第3001号
本机关现查:2026年3月30日,我局案件处理中队收到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关于马鞍山市老城区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一期)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工程师义务的案件移送函》,并经过调查,卢某某在马鞍山市老城区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一期)中,未履行监理工程师义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马鞍山市老城区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一期)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工程师义务的案件移送函》;
2、案件询问调查通知书;
3、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情况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4、询问笔录。
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缴纳罚款(户名:马鞍山市花山区财政局,账号:2001055546116660000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取。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