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5-00011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菊园路店)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5-00011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菊园路店)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6〕4号
被处罚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菊园路店;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1号一层F-H轴1-5区域门面;负责人:杨**;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53********;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1月8日—1月9日,2026年1月15日—1月16日共计4天,存在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1号一层F-H轴1-5区域门面以望闻问切的方式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共收取费用1370.16元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1370.16元,并处1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投诉材料1份(共84页);2、2026年2月10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3、2026年4月1日杜**询问笔录1份(共3页);4、杜**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杜**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1份(共3页);6、2026年4月1日杨**询问笔录1份(共3页);7、杨**、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8、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菊园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9、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10、工作时间情况说明1份(共1页);11、处方费用清单1份(共16页);12、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共5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