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5-00012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康豪医院)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5-00012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康豪医院)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6〕5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康豪医院,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街道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法定代表人:詹**;电话:132********;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11月30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街道湖北路32号的马鞍山康豪医院,为王**等27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并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11月18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共1页);2、2025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3、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印件1份(共3页);4、27份病例资料1份(共292页);5、前列腺场效消融仪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30页);6、过度医疗鉴定咨询申请书1份(共1页);7、马鞍山市医学会的医学咨询意见书(马医会咨字〔2025〕01号)1份(共4页);8、吴**询问笔录1份(共2页);9、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0、说明书1份(共1页);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