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606-00011 信息分类: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6〕6号
成文日期: 2026-05-1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606-00011
信息分类: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6〕6号
成文日期: 2026-05-1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15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6-05-13  11:12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6〕6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和平村9栋9-1号;电话:139********;法定代表人:刘**;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曾因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25日被我委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于2025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期间,使用执业医师唐**(未取得中级职称),为患者霍**、顾**、陈**、张**、李**、刘**、刘*、黄*、李**、许**、陈**、鲍**、刘**、付**共14名患者开具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西丁钠注射液,并为患者翟**、桂**、黄**共3名患者开具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阿奇霉素注射液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90条第2阶次,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12月16日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鞍山市卫生监督所)《线索移交函》1份(共1页);2.2025年12月2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3页);3.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鞍山市卫生监督所)移交的霍**、顾**、陈**、张**、李**、刘**、刘*、黄**处方笺原件8份(共4页);4.患者黄*处方笺照片1张(现场照片确认书1份)(共1页);5.2026年1月16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6.患者李**、许**、陈**、鲍**、刘**、付**、翟**、桂**处方笺复印件8份(共4页);7.2026年3月12日吴**询问笔录1份(共4页);8.2026年3月12日唐**询问笔录1份(共3页);9.吴**、唐**、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10.唐**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2页);11.马鞍山市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12.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13.2025年9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共1页);14.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15.相关调查电子证据光盘1张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