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6-00018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6〕8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韩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6-00018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6〕8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韩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6〕8号
被处罚人:韩**;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51********;身份证号:340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2月5日和2026年3月20日,存在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在湖东北路******以望闻问切的方式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共收取费用100元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投诉材料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2、2026年4月17日郭**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韩**为其开展中医诊疗活动;3、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4、证据材料1份(共2页),证明韩**为其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及收取费用;5、2026年4月20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6、2026年4月20日韩**询问笔录1份(共1页),证明韩**为郭**开展中医诊疗活动;7、现场检查照片确认表1份(共7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韩**合法民事资格。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1********,名称为马鞍山市花山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