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030628/202606-00005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回应:培训机构应具备培训条件
关  键 词: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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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应急管理局回应:培训机构应具备培训条件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4            信息来源: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6-26  15:51

培训机构具备相应条件,是保障培训质量、落实法律要求、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机构需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如考勤、考核记录、教学评估,便于监管部门检查和企业追溯责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