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7-00055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1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都城酒店) |
| 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607-00055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15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都城酒店) |
| 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6〕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都城酒店,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2栋101、102、301-329、401-429、501-529,电话:177********,经营者:鲍**,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谈**、杨**、严**、鲍**、樊*、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6年6月29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确认了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经济类型;3、经营者鲍**身份证复印件、店长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鲍**、潘**合法的公民身份;4、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委托潘**处理该案件有关事宜;5、1张现场拍摄照片1份共1页,证明2026年6月29日现场情况;6、2026年7月6日潘**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安排健康证已经过期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情况。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1条第2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