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608-00012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权力运行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马花综执当罚决[2026]300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名 称: | (简易程序处罚)朱景标擅自处置运输餐厨垃圾案 |
| 关 键 词: | 处罚 用权公开 结果 行政 | ||
|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608-00012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权力运行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 文 号: | 马花综执当罚决[2026]300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 名 称: | (简易程序处罚)朱景标擅自处置运输餐厨垃圾案 |
| 关 键 词: | 处罚 用权公开 结果 行政 |
马鞍山市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马花综执当罚决[2026]3002号
2026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花山区霍里街道湖南东路(新里·维多利亚公馆南侧),擅自处置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当场收缴,缴至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缴纳罚款(户名:马鞍山市花山区财政局,账号:2001055546116660000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取。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