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609-00012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权力运行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马花综执罚决[2026]第80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18 | 名 称: | 俞杰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 |
| 关 键 词: | 处罚 用权公开 结果 行政 | ||
| 索 引 号: | 485409321/202609-00012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权力运行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
| 文 号: | 马花综执罚决[2026]第80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18 |
| 名 称: | 俞杰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 |
| 关 键 词: | 处罚 用权公开 结果 行政 |
马鞍山市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花综执罚决[2026]第8004号
本机关现查明:2026年8月2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并经过调查,当事人在花山区森隆物流园内厂房(滕和商贸有限公司旁),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3、现场取证照片;
4、现场检查笔录;
5、询问笔录。
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缴纳罚款(户名:马鞍山市花山区财政局,账号:2001055546116660000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取。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