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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2004-0009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城乡建设
发文机关: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成文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4-29 
发文字号: 花政〔202016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花山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住建交运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6767

 

花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花山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花政〔202016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和管理,维护路产路权,全面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本辖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二)国道不少于20米;

(三)省道不少于15米;

(四)县道不少于10米;

(五)乡道不少于5米。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划定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1米的区域。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范围的,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审批的区域为准。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非公路标志。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四、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时,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五、临近公路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在公路一侧与公路垂直布局,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并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六、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划。

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无条件拆除。

八、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国道、省道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时,如果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征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九、对已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十、如公路行政等级改变的,按照改变后的行政等级进行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和管理。

十一、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十二、违反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    

2020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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