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有关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非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八)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主次干道及以下门头招牌备案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一、二级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健全清扫保洁制度,提高清扫保洁质量;负责对三级清扫网络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一、二级道路两侧“三包”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主、次干道和指导街道、小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