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促进辖区内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城乡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在本区的就业管理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组织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推进实施国家就业准入制度。
(四)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层养老金的统筹办法,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
(五)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参与职称、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负责管理权限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公务员调任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
(八)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有关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维稳工作事项。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贯彻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政策,组织实施对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聘人员聘用、考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区聘人员待遇政策。
(十一)加强和改善人社局党的组织建设,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组织保证、作风保证、制度保证和廉政保证。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指导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五)组织制定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十六)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制度。
(十七)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十三)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