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6-10-08 10:05  来源:答问知识库 点击量:
内 容:

哪些情形下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答 复:

不予补偿的情形包括: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附着物;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改建、扩建的;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地上附着物;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根据需要应当无条件拆除的;有关协议明确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其他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