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6-10-08 10:05
来源:答问知识库 点击量:
内 容:
哪些情形下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答 复:
不予补偿的情形包括: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附着物;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改建、扩建的;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地上附着物;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根据需要应当无条件拆除的;有关协议明确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其他违法建设。
皖公网安备 340503020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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