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随处可见的窨井盖,虽不起眼,
但关系到每个人“脚底下的安全”。
因丢失窨井盖而发生
“吃人”“咬车”的现象屡见不鲜,
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近日,花山法院受理一起
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件。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
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案件经过
市政道路养护部门在日常巡查时,
发现某路段的窨井盖总是无故消失。
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取现场周边附近监控视频,
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
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
至该路段将道路两侧的窨井盖盗走,
累计盗得窨井盖五十余个,
并将盗得窨井盖出售给废品站,
以此获利人民币一千一百余元。
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王某后悔不已。
偷到窨井盖不只是“谋财”还可能是“害命”,与一般的盗窃行为的危害性有着天壤之别,千万不要因为这点蝇头小利换来让人追悔莫及的刑罚。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