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596/201701-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救助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救助 |
| 成文日期: | 2016-12-15 | 发布日期: | 2016-12-15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16〕5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民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72115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
实施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16〕58号
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探索建立花山区生活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服务长效机制,提高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具有花山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900元(含)/月的以下老年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护理补贴:
(一)瘫痪在床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二)持一级精神残疾证或一级智力残疾证的老年人。
家庭成员特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按24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券的不再重复发放。既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领取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三、发放方式
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末,民政部门将资金拨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将资金拨至老年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经费保障
发放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五、申请程序
低收入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镇(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申请。低收入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低保证、低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查看原件),并填写《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村(社区)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评估。各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同时由区民政局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各镇、街道对评估符合条件的,经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花山区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申请表》、《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和《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评估表》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经审查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作出审批意见,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补贴。
六、终止
(一)享受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老人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应当与镇、街道通报信息,镇、街道要及时办理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注销手续,区民政局于老人去世次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补贴。
(二)享受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老人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骗取的补贴由各镇、街道依法予以追回。
(三)享受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老人离开居住地后,自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护理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七、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使用监督。享受护理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不定期对享受护理补贴待遇人员进行抽查;各镇、街道每半年对享受护理补贴待遇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同时将复查情况书面上报区民政局。发现问题由各镇、街道予以纠正,并进行公示。
村、社区应当每月对享受护理补贴待遇人员进行回访,了解老人生活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对于老人的扶养人存在侵占护理补贴、不履行护理义务、虐待老人等现象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提请区民政局批准由村、社区委派或者雇佣服务人员为老人提供护理服务并建立补贴资金使用台账。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护理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道或区民政部门举报。各镇、街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
(三)工作人员管理。从事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收入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各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汇总表
附件1
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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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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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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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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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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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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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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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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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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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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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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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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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 保 障 类 型 |
低保 |
低收入 |
委托 代 理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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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家庭成员情况表 |
姓名 |
称谓 |
身份证号 |
月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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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 村(居)委会 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办公电话: (必填)
年 月 日 |
户籍地 村(居)委会 证明 |
(公章)
审核人 办公电话: (必填)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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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乡镇、 街道 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区民 政局 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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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须附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办的,须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享受保障类型,在相应栏目下划“√”; 3.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在证明栏加盖公章;4.存折账号为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存折账号。
附件2
花山区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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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住址 |
享受保障类型 (低保或低收入) |
享受保障程度评定 (失能、半失能) |
存折账号 |
联系电话 |
补贴 发放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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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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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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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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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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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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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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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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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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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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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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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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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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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时间: 责任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