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3-09-26
| 索引号: | 003068596/201912-0005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救助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信息公开网 | 主题分类: | 救助 |
| 成文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06-17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19〕12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民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72115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花政办〔2019〕12号
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2号)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花山区临时救助工作,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教育、住建交运、人社、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二)区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三)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3、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5、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对象
具有花山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持有我市居住证在花山区居住的人员;在户籍地未享受临时救助的在花山区住校就读的外地大中专学生;在花山区居住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未取得居住证,但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其中,对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救助。
2、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包括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其中,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及以上阶段),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救助。
(二)个人对象
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5、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6、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7、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的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金额为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到10倍。
1、对于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2、对于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金额为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到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给予救助,金额为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到6倍。
3、对于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需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五、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2、主动发现受理。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审核。
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强化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须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重点核查突发事件状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2人,核查结果应当有被核查家庭确认。
(三)审批。
1、一般程序。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2号)要求,在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对救助金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由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发放,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由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要对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对象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2、紧急程序。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手续。
六、管理保障
(一)区民政部门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社会救助填报系统。要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二)区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濮塘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