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68596/202111-00021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财政
发布机构: 花山区政府办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文字解读][部门解读]《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电话: 0555-3889706 关  键 词: 财政
政策咨询机关: 许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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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部门解读]《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4651            信息来源:  花山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5-31  09:45

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关于《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花山区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现制定此办法。

二、关于《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本办法中所称的政府采购范围是指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独资企业(即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采购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2. 根据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各单位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执行。因未报、漏报或预算调整,需增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报区财政局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后组织实施。

3.各单位的政府采购,以年初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自行提出采购申请,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招标办)完成委托采购。

4.本办法所称进场交易项目是指采购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或服务项目。

三、关于《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方法

采购单位对采购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或服务项目,须按程序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采购;采购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须填写采购申请表,经采购单位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招标办)按程序引导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入徽采商城采购的项目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执行。1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采购由各单位自行通过询价、比选、磋商等方式进行。

变更公开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实施单位提出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标办对确定后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由区财政局进行调查处理。

四、解读机关

《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由花山区财政局招标办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