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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2111-0000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财政
发文机关: 花山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5-27 
发文字号: 花政办〔202115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7186681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2115

 

濮塘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7日      

       

花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花山区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现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独资企业(即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采购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条  市级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集中采购的项目达到市级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在市公布的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必须按市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花山区政府采购的监管、组织实施由区财政局(招标办)进行。

第三条  根据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各单位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执行。因未报、漏报或预算调整,需增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报区财政局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以年初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自行提出采购申请,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招标办)完成委托采购。

第五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或服务项目,须按程序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采购;采购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须填写采购申请表,经采购单位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招标办)按程序引导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入徽采商城采购的项目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执行。1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采购由各单位自行通过询价、比选、磋商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协议供货等定点服务,应在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和服务范围内进行。市级没有规定的,对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由区政府按招投标方法选择定点单位或协议供应商。

第七条  变更公开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实施单位提出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标办对确定后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由区财政局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财务人员抓落实。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没有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务人员按规定有权拒绝报销入账。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政府将各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审计责任的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规划、广告设计、监理等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花山区采购管理监督办法》(花政办〔201852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招标办)负责解释。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