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2306-00023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花政办〔2023〕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预案 | ||
|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2306-00023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花政办〔2023〕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预案 |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马鞍山市花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8月2日印发的《花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花政办〔2022〕19号)同时废止。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马鞍山市花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花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花山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各级行政分指挥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花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花山区人民政府设立花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调度运用影响较大的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政府单位和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政府单位和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单位和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区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区住建交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军事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交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花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管理中心、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濮塘镇、霍里街道、桃源路街道、湖东路街道、沙塘路街道、解放路街道、金家庄街道、塘西街道、江东街道为区防指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属地)分指挥长防汛抗旱责 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洪的宣传舆论工作。指导新闻单位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及时发布洪、涝预警,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救灾、灾后重建项目组织申报及相关前期工作;根据有关动用指令,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类、生活救灾类物资收储、管理和组织调出;协调落实防汛用电指标,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及时落实防汛排涝抗旱用电计划。
区教育局:负责所管辖学校校舍和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 生安全,督促和指导学校做好紧急情况下师生疏散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部门运输抗洪救灾 物资,协同交通部门落实防汛运输车辆、船舶;协调区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单位,保障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 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区防指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联系市水务、燃气等单位负责供水、供气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挥城区区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检查;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生活设施和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联系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交通畅通。及时组织、提供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干旱情况,为农业生产提供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的生产恢复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编制的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汛前和汛 期防汛检查,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负责小黄洲汛期人员摸底登记及转移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洪救灾和灾后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供应,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区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督导旅游文化体育经营单位做好旅游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防指办的日常工作,以及全区 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尾矿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灾区环境卫生维护工作;承担垃圾清 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汛期以及台风期间户外广告牌、二级道路、树木的安全监管工作。
区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小区排涝工作;负责汛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空间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区人武部军事科:根据汛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部队、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以及有关重大的防洪紧急任务。
花山公安分局:维护防汛抗旱秩序,负责防汛抗旱治安保 卫工作,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排涝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防汛紧急期间协助地方政府进行救援与组织群众撤退转移。
花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工作;根据旱情需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 救助工作。
花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污染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水源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在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有关污染水质状况,避免和减轻污染事件造成的重大损失。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预警预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解决防汛抢险取土占地问题。
濮塘镇、霍里街道、桃源路街道、湖东路街道、沙塘路街道、解放路街道、江东街道、塘西街道、金家庄街道、区城市防汛排涝指挥部(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10个分指挥部,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属地)的防汛(排涝、抗旱)工作,落实区防指指令。
区各分防指防守责任段见附件1,区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见附件2。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花山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并实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做好各专项工作组之间的综合协调,调度汇总各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监督各防指成员单位落实市、区防指工作部署;加强应急值守和情况报告;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组织指导对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
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 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正科级、副科级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花山分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收集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和防汛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会商,提出防汛工作方案及建议;做好各专项工作组之间的综合协调,调度汇总各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省、市、区防指决策部署;加强应急值守和情况报告等。
2.3.2监测预警和工程技术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为组长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区自规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天气、雨情、水情、城市排涝、地质灾害等监测预报和研判预警工作;指导水利、城市排涝工程调度运用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为防指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及抢险救援技术指导工作等。
2.3.3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花山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为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花山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花山分局等为副组长单位。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防汛抢险队伍,根据汛情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公安、城管及组织民兵力量和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以及其他有关防洪的紧急任务;负责全区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组织民兵力量和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以及其他有关防洪的紧急任务;组织指导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等。
2.3.4物资后勤保障组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组长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等为副组长单位。主要职责:根据有关动用指令,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类、生活救灾类物资收储、管理和组织调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进行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协调保障防汛电力应急供应;协调抢险救灾运输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及协调铁路、民航部门,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提供通信保障等。
2.3.5宣传卫生组
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并指导防汛的宣传工作;根据市防指和气象部门要求,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及时发布洪涝预警;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2.3.6社会维稳组
花山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各镇(街道)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重点防护目标,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打击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防汛紧急期间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撤退转移。
2.3.7督查督办组
区纪委监委为组长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和党政干部在防汛工作中职责履行及遵守防汛纪律的情况。负责督查暗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急值守和镇 (街道) 巡堤巡防工作情况,对擅离职守、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表现突出的干部予以表彰。
2.3.8组织动员组
区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花山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以及社会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组成防汛抢险突击队,在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身防汛一线,承担抢险救援任务。
2.4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出险所在地分指挥长、水利专家和参加抢险的部队指挥长组成。专家组负责制定抢险方案,分指挥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当部队参加抢险时,由区人武部军事科负责组织、协调。
2.5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防汛(排涝)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其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排涝)工作。
2.6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
2.7工作组、专家组
2.7. 1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7.2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 应急准备
3.1责任落实
3. 1. 1 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市包区、区包镇(街道)、镇(街道)包村(社区)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 重点区域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 对山洪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圩口、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城市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预案准备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各级分防指应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2.2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指导基层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2.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4教育、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物资准备
3.4.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 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
3.4.3各级分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队伍准备
3.5.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管理信息化水平。
3.5.2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 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住房城乡建设、镇(街道)等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应急救援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区级不少于100人,镇(街道)级不少于50人,村(社区)级不少于15人。
3.5.5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3.5.6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7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培训演练
3.6. 1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 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市级负责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的培训,区级负责镇(街道)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区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村(社区)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镇(街道)级负责村(社区)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等。
3.6.2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地实战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信息化支撑
区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宣传教育
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防汛抗旱检查
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闭环整改。
4 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我区相关气象水文资料均来自市防指办,区防指办应与市防指办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汛期及时收到和传送相关水文信息,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做好江河洪水、山洪、水库水位监测等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收集和及时传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收集和及时传送。各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信息,汛期雨季重点监测小区地下车库,地下室,大型商超地下车库,车站地下车库、下穿立交桥等水位情况,排涝设施运行情况。
4.2预警发布
4.2.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干旱预警发布,农水局(联系水文部门)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
4.2.2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本行政区域的,完善本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3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相关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发出预警,同时立即将具体情况上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2.4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相关基层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同时立即将具体情况上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2.5 区、镇(街道)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区防指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 域和防范应对的重点,并报告区防指。各级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2) 农水局密切监视江河湖泊水情变化,做好水情预报。农水局视情调度水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3)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花山分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组织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4)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及时发布城市内涝预警,指导督促做好下穿式立交桥、城市危房、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 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必要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易涝积水区域、路段进行交通管制。
(5)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 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7) 区防办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 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区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 区防指办密切关注市气象局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 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信息。
(3)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 险。
(4)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 准备。
(5)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做好户外游乐 园、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组织指导做好渡口、在航船只、车辆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6) 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进行设施加固。
(7)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指导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 发生超警戒水位江河、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
4.3.3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区防指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 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
(3)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 调水,增加可用水源。
(4) 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 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减灾、应急送水等工作。
4.3.4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区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 区农水局(联系市水利部门)实时发布预警山洪灾害威胁地区。
(3)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 区住建交运局会同交警单位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 区文体旅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 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5 应急响应
汛期,区防办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 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6 响应分级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6.1四级应急响应
6. 1.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10.00米警戒水位;
(2)慈湖河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小(二)型水库出 现重大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区市产生影响;
(5)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全区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6. 1.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 视,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 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相关防汛成员单位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
(3)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防办根据需要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当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各防汛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必要时,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各责任单位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工作,每公里堤防组织10~20人巡堤查险,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发动群众参与防汛抗旱等工作,巡查情况及时上报镇、街道和上一级防指。
(6)当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9.50米时,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安排小黄洲上的生产及工作人员全部撤离。
(7)濮塘镇、各街道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8)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各分指挥部、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要求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6.2 三级应急响应
6.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条件。
(1)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11.00米;
(2)长江干流堤防发生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较大险情,或 慈湖河发生危及堤防安全的重大险情;
(3)东方红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较大险情,或小(二) 型水库发生危及水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较重影响;
(5)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全区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6)本区发生严重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6.2.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 视,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区防指常务总指挥(可委托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关防汛成员单位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
(3)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防办根据需要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各责任单位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工作,每公里堤防组织20~30人巡堤查险,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发动群众参与防汛抗旱等工作,巡查情况及时上报镇、街道和上一级防指。
(5)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按调 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 重要城镇的防洪安全。
(6)当长江堤防、东方红水库发生较大险情,主要内河堤防、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所在地镇(街道)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一级防指派 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7)有关单位做好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区级相关 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发生涝情的镇、街道要积极组织排涝,保证居民生活和工厂生产正常。
(9)区防指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10)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各分指挥部、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要求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6.3 二级应急响应
6.3. 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条件。
(1)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11.41米;
(2)长江干流堤防、东方红水库发生危及堤防、大坝安全 的重大险情;
(3)慈湖河堤防发生漫堤、小(二)型水库发生漫坝或垮 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地区、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4)城区发生严重涝灾;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6)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全区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7)本区发生特大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报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由第一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6.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常务副总指挥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区防指总指挥(可委托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区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
(3)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濮塘镇、各街道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
(5)濮塘镇、各街道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工作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和区防指;受灾地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濮塘镇、各街道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6)濮塘镇、各街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每公里堤防组织30~50人巡堤查险,重要险工险段固定专人防守,各应急抢险 队集结待命。
(7)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镇(街道)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 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8)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必要时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9)区防指定期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10)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等相关工作。
(11)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各分指挥部、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要求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6.4 一级应急响应
6.4. 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应急响应。
(1)长江马鞍山站水位达到11.95米保证水位;
(2)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慈湖河堤防发生决口,严重威胁 周边地区、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3)东方红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全区性涝灾;
(5)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第一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6.4.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总指挥到区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区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3)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区防指视情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
(5)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受灾地党政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6)区防指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 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7)濮塘镇、各街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每公里堤防组织不少于50人巡堤查险,重要险工险段固定专人防守,各应急抢险队集结待命。区防指视情申请市防指派专家指导抢险工作。
(8)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时,区政府应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9)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10)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各分指挥部、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要求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6.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按照统一指挥、部门协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原则,完善灾害应急处置衔接配合机制,统筹前后方、上下级应急联动,及时调度各方资源抢险救援。超前开展情景构建,通过模拟工作调度、协调配合以及措施执行,检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现不足,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5.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农水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当长江、慈湖河、水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分指挥部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镇(街道)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洪水灾害发生后,农水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5.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区防指组织实施。各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分防指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区住建交运局等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农水等单位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相关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6.5.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征兆时,防汛 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基层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6.6.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区防指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 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 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6.6.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6.5 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6.6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7 社会动员
6.7.1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6.7.2 必要时可通过区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 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6.8 信息报送与发布
6.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各分指、防指成员单位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重大险情,水库溃坝、人员伤亡等必须立即报告区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 长江发生超警戒水位、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 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要加密监测,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6.8.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区防指办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由区防指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单位和经信单位要加强本区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做好舆情动态分析上报工作,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6.9 应急终止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各分指、区防汛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通信单位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3)通信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 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单位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7.2 交通保障
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3 供电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5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 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 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 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相关单位应密切监测分析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各级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区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评估,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区防办视情组织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 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全省性大洪水:省境长江、淮河同时发生特大水,即类似1954年型洪水或长江发生1998年、淮河发生2003年大洪水。
9.1.9 全市性大洪水:市境长江、主要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即类似1954年、1998年、2016年、2020年大洪水。
9.1.10全区性大洪水:区境长江、慈湖河同时发生大洪水,即类似1954年、1998年、2016年、2020年大洪水。
9.1.11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2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3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4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7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8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9.1.19 防汛民工(含企业、农场职工)分三线:一线民工每公里10至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至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 至50人。防汛民工应按行政区划,统一编队, 明确负责人,听候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濮塘镇、各街道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濮塘 镇、霍里街道制定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及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所有预案、方案报区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 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会同区政府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附件 1:花山区江河堤防防守责任段表
一、长江堤防
总长 3.23 公里,分为 2 段, 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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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单位 |
所属堤防及起讫位置 |
堤防长度 (米) |
防守 单位 责任人 |
责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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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 庄街 道办 事处 |
马鞍山江堤,马钢热电厂占用段末段~恒兴江堤起点 |
1050 |
华云雷 |
13956224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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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江堤,人工矶头(马钢嘉华公司占用段末端)~雨山河口 |
2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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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3230 |
二、慈湖河堤防
总长 14.198 公里,分为 5 段, 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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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名称 |
所属堤防及起讫位置 |
堤防 长度 (米) |
责任单位 |
防守 单位 责任人 |
责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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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湖河左堤,宁马 高速桥~林里桥 |
宁马高速桥到旅游大道 |
3800 |
霍里街道 |
张建平 |
1885555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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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大道到林里桥 |
3320 |
江东街道 |
何晓明 |
15955553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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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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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湖河右堤,宁马 高速桥~林里桥 |
宁马高速桥到五亩山河口 |
4580 |
霍里街道 |
张建平 |
1885555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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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亩山河口到林里桥 |
2100 |
江东街道 |
何晓明 |
15955553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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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6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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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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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应条件指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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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参数 响应条件 |
响应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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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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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水 |
(1)长江马鞍山站 水位(米) |
10 (警戒水位) |
11.0 (超警戒水位) |
11.41 (超警戒水位) |
11.95 (保证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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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堤防 |
(1)长江干堤 |
一般险情 |
较大险情 |
重大险情 |
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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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慈湖河堤防 |
较大险情 |
重大险情 |
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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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二)型水库 |
较大险情 |
重大险情 |
垮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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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暴雨预警 |
暴雨二级预警 |
暴雨一级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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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涝(圩区受涝面积占总 面积比例) |
≥ 15% |
≥25%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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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风影响程度 |
可能或 已产生影响 |
可能或 已产生较重影 响 |
可能或 已产生严重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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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干旱(耕地受旱面积占播 种面积比例) |
≥ 10% |
≥25%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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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饮水困难人口(因旱饮水 困难人口占总人口比例) |
≥ 10% |
≥20%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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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情况 |
其他需要启动 四级响应情况 |
其他需要启动 三级响应情况 |
其他需要启动 二级响应情况 |
其他需要启动 一级响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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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花山区水系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