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310-00075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政策问答][部门解读]花山区卫健委:《关于印发<花山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8013 关  键 词: 政务公开
政策咨询机关: 吴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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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部门解读]花山区卫健委:《关于印发<花山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828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2-23  11:15

一、政策问答

问: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对象是哪些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取费用吗?

答:根据国家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收取费用。

问: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哪里办理?

答: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欲改名如何办理?

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问: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准备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信息及接生情况说明;亲子(母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新生儿母亲本人领证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问:何种情况下可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答: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可以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问: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什么年龄的儿童?

答: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1996年以前出生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二、备注

解读机关:花山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解读人:吴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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