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2-00153 | 信息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花卫健〔202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302-00153 |
| 信息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花卫健〔202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花山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花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助产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幼秘〔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花山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全区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
2.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认真制定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3.管理和签发机构均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存放环境整洁,配备"两锁(门锁、柜锁)、三铁(铁门、铁栏窗、保险柜),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4.调剂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仅限于全市范围内,各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经市级管理机构统一调剂并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登记。
二、出、入库登记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室保管。
2.管理和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经办人负责现场清点证件数量,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在入库登记本上,经办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确认。
3.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如发放人员可核实领取机构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机构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出库登记本,详细登记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4.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管理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证件申领人、证件签发人、印章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三、印章管理制度
1.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
2.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它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4.《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格证章分别管理。
四、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马鞍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并实现联网打印签发。
2.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案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花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定期联系公安部门,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案例定期会商,经会商不能明确解决的疑难案例,报请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商解决,留存会商资料,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优化办证流程,为证件办理提供依据与法律保障。
(一)首次签发制度
1.各助产机构应于产妇分娩后24小时内,完成住院分娩信息录入审核工作。
2.签发人员审核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系统里面录入的分娩信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经签发人员及证件申领人同时审核信息无误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同时留存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盖章并留存存根,做好签发登记。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4.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的证明。
5.原签发机构发生撤并或其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机构,在发生撤并或助产资质注销一月内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空白证上缴花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做好登记备案等工作。机构内住院分娩尚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的签发工作由花山区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档案、住院分娩信息登记本在发生撤并或助产资质取消3个月内及时移交档案馆保存。
(二)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3.无效证件类型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开《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4.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三)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本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补发。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3.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1.签发对象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4.对于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拟落户在花山区户籍的新生儿,由花山区妇计中心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五、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3.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相关信息,确保废证有据可查。作废的证件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作废”印章或书写"作废”字样。
4.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并将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31日前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由保健部统一报省妇幼保健所集中销毁。
六、真伪鉴定制度
1.签发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必要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并到原签发机构进行核查、鉴定,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对于发现伪假证件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管理和签发机构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时,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1.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2.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3.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上一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4.各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填写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季度配发表,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填写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八、信息保密制度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
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如有查询《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需母亲持本人身份证方可查询,或查询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母亲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有授权委托书。
6.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九、档案管理制度
1.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该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负责对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材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2.《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内容分为管理机构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机构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类资料。
3.《出生医学证明》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填写目录,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高温等。档案材料均如档案盒。
4.各签发机构的签发资料分年度严格按照首发、换发、补发顺序集中排列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入档案盒,并定期移交档案馆,档案馆扫描后储存,做到永久保存。并将扫描件拷贝给签发机构备份。
十、多部门协作制度
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部门共享机制,同时协助解决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如有效身份证件真伪鉴定工作,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的协查以及印章备案变更等情况。
加强与档案馆协作,规范出生证明的存档资料整理,定期移交档案。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