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8105847/202511-00009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司法
发布机构: 花山区司法局 文       号: 花司〔2018〕27号
成文日期: 2018-10-29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16项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2473954 关  键 词: 司法 部门文件
政策咨询机关: 杨晓露
索  引 号: 798105847/202511-00009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司法
发布机构: 花山区司法局
文       号: 花司〔2018〕27号
成文日期: 2018-10-29
名       称: 关于印发《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16项制度的通知
关  键 词: 司法 部门文件
政策咨询机关: 杨晓露
政策咨询电话: 2473954

关于印发《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16项制度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98            信息来源:  花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8-10-29  16:39

关于印发《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16项制度的通知

 

法援中心、矫正中心、各司法所: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16个文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9日


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公开的涉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该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失效。

 

 

 

花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办事、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对司法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属范围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对群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公开或作出回复的;

(六)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七)隐瞒或不及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八)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九)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大量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阻碍、压制社会监督或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一)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干扰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

(二)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政务公开工作的;

(三)利用新闻媒体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

(四)破坏政务公开工作设备、设施的;

(五)其它严重干扰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失效。

 

 

 

花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政务(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马政〔2017〕5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司法局及司法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司法所的政务公开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情况

(一)决策公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程序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执行公开。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开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公开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

(三)管理公开。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部门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公开民生资金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四)服务公开。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公开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

(五)结果公开。公开重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公开区政府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决定事项贯彻落实结果。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公开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类

1.规范编制、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和目录。

2.规范编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制定和组织实施政务(含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发布协调、统计数据报送等制度落实。

5.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规划计划等基础信息,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应急管理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规范公开、全面完整、更新及时。

6.推进公文和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等非公文类信息在电子办公系统流转,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

7.公开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及时标注废止、失效等清理结果。

(二)依申请公开类

1.规范编制、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目录。

2.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为民服务窗口设置公开申请受理点,在政府网站设置网上申请入口,并保持渠道畅通。

3.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咨询受理、办理和答复工作。

4.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义务,调查处理政务公开有关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七条 政策解读情况

(一)公开本单位涉及的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重要文件、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学习解读信息。

(二)公开本单位涉及的区政府工作报告、发布的规划方案、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等解读信息。

(三)落实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制度,公开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信息。

(四)主要负责人带头解读重大政策文件。

(五)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增加政策解读信息易读、易懂、易感效果。

第八条 政务舆情回应情况

(一)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和评估机制。

(二)及时回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的政务舆情。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回应内容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表达准确、亲切、自然。

第九条 扩大公众参与情况

(一)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建立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

(三)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听证、邀请有关方面列席会议等方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第十条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计划、目标、措施。

(二)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落实整改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清单“三单”要求。

(三)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信息规范公开、全面完整、更新及时。

第十一条 公开渠道及方式方法

(一)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二)新闻媒体、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

(三)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和参加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及接听热线等是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四)在本单位办公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五)完善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发放明白卡等基层政务公开传统方式。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和能力建设

(一)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发布协调、统计数据报送、年度报告等制度。

2.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举报投诉处理等制度。

3.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机制。

4.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二)能力建设

1.政府网站具备信息公开、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功能。

2.公开目录、内容和网站技术符合省、市规范和标准。

3.实现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

4.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三)组织保障

1.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2.分管领导对外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分工。

3.行政机关办公室是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政务公开专兼职人员满足工作需要,并相对固定。

4.鼓励运用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评估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

5.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政务公开办法。

第三章  考核的方式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的量化标准,具体量化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由区司法局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并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全局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纳入目标考核不扣分,其余单位按实际得分计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花山区司法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统筹、协调,各公开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区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出舆情预警,并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通过互联网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分局、区科技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区委宣传部等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分局和电信等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七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八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研判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十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中,具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分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的;

(二)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四)对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四条  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花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履行政务公开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司法局及司法所。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司法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两微”一端、手机APP、基层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自行开展,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统一监管。问卷评议、专题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做出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由花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深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

本局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及司法所。

二、组织实施

(一)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培训等工作,负责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三、报送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建立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报送上一季度统计数据。

(二)要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在报送统计数据之前要仔细核对各项内容,确保内容的完整和准确。

 

 

 

花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基层群众中产生。

第二条 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反映。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

1.及时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2.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3.学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促进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落实;

4.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5.协助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网页浏览、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反馈。

(二)采取访谈、座谈会、情况通气会等形式,与监督员交流工作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例会制度。召开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室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任

监督员的聘任由办公室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任人选,报经研究同意后确定,并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任期内表现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将予以解聘。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证交回。

第七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要自觉接受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如有违反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要认真学习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及时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宣传教育,多方听取意见,积极参与活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连心桥作用,为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在网上准确、及时、全面和安全发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效避免违法、违规、不当发布政府信息现象,根据《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为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官方网站,在该网发布政府信息应保证其严肃性、准确性、权威性、全面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要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非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直接发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和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转发,但须注明来源;与本机关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提供链接或以添加附件的形式发至本机关子站点相应目录下。

第六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学术性研究、探讨、评估、抒情等非政府信息;禁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无关的信息。

第七条  拟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的政府信息,应按照下列程序认真审核:

(一)对本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人员需对信息的安全性(包括涉密情况)、文字的准确性、格式的规范性等进行认真初审,并在公文公开属性栏标注公开属性。

(二)初审后,报本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审签方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重大或敏感政府信息须报经主要领导审签。

第八条  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网站后台完成信息发布工作后,需及时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网主页对公开信息进行再次确认、校对,确保信息完整、格式规范,谨防出现重发、错发或漏发信息的现象。

第九条  信息公开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制度,填写书面的审查登记表,建立工作档案。应妥善保管信息上网发布后台账号和密码,密码不得用字母或数字简单构成,不得外泄。如因网站相关业务调整或测试需解密的,事后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十条  需明确一名熟悉计算机及网站运用人员每日检查并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子站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保持政府信息发布常态化,避免阶段性、突击性发布政府信息的现象。

第十一条  需明确专人每日检查网上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情况,在接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后,严格按规定时限、规定程序处理,并在网站后台依申请公开处理情况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处理情况,以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掌握了解。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对发现的情况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一经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将在其职责范围内责成和组织相关机关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应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逐级报送上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

 

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的通知》(秘函〔2014〕61 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的通知》(马政办秘〔2017〕10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答复。

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区司法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和电子信箱,区司法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的咨询答复。

(二)申请受理。

1.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向区司法局或区司法局办公室提交的公开申请,由区司法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后,统一受理。

2.网上申请。

区司法局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登陆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看网上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进行初审,下载申请资料、登记受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区司法局或区司法局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统一受理。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复印留存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批办和办理

(一)领导批办。

所有申请应经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办。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开申请,按公文流转程序逐级报领导批办。如负责人因公外出,区司法局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办复时一并报告。

(二)申请办理。

向区司法局或区司法局办公室提交的公开申请由区司法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书面反馈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责任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因征求第三方意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意见反馈时间的,应及时与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沟通,但反馈意见最迟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三、申请答复

1.向区司法局办公室提交的公开申请,由区司法局办公室提出拟答复意见,按公文签发流程报审。

2.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报请区政府领导审定。

3.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需盖单位公章,按照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并留存相关送达凭证。

4.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答复单位归档保存。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程由花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花山区司法局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公开的属性。

第六条  在公文流转程序(含电子办公系统)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凡发文单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不予审核流转(含电子办公系统)。

第七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审核草拟部门所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可以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最终确定该公文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十条  联合发文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该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所定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一条  公文签发(含电子办公系统)后,属于主动公开的,由电子办公系统实时推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办公室应及时审核并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月或季度编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发布;不予公开的,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花山区司法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司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司法局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司法局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三)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基层司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告知公众参与人;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发送与会代表。

第九条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花山区司法局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司法局重大决策宣传解读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3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区司法局或办公室出台的重要文件。

第三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区司法局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方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宣传解读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解读形式;

(二)宣传解读载体;

(三)宣传解读工作分工;

(四)宣传解读时间安排;

(五)宣传解读材料提纲。

第五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会同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宣传解读落实工作。

第六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应当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宣传解读方案审查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花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调查对象为花山区司法局。

第三条 投诉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

2. 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内容的;

3. 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4. 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5.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条 投诉举报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1.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区司法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2.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3.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确保投诉举报人的安全,对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花山区司法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

 

为加强司法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以下称政务舆情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增强政府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全局政务公开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开展政务舆情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科学有效、双向互动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舆情工作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的职责要求,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

第三条 区司法局政务舆情回应的责任主体是区司法局。发生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区司法局是第一回应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发言人。

第四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出现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敏感问题时,主要负责人和新闻发言人要及时主动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须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主动发声。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新媒体等是开展政务舆情工作的重要平台。 

第六条 舆情监测收集。安排人员和力量对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微博、微信、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相关部门核实衔接。

第七条 舆情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网络舆情、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及涉事部门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第八条 归口报送。规范舆情信息报送渠道,向本级政府领导报送政务舆情信息,凡属网络舆情类的,以网宣部门报送为主;凡属社情民意类的,以信访部门报送为主;凡属对外宣传类的,以政府外宣部门报送为主;凡属安全稳定类的,以公安部门报送为主;凡属涉外类的,以外事部门报送为主;凡属应急管理类的,以政府应急部门报送为主;其他政务舆情信息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报送。

第九条 应对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省“一盘棋”意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当事单位和新闻、公安、网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条 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十一条 将政务舆情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平台,加强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与民生联系密切的部门要开通政务微博、微信,纳入统一管理。要强化政务微博、微信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政府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政务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十三条 政务舆情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年度目标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花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信息保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目录建设,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予以发布。本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在同级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的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花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花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应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影响国防、外交、领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隐蔽战线安全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后影响经济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影响贸易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重大经济金融政策有效实施、金融市场稳定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公开后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公开后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政治制度稳定、国家政治权力稳定、国家政治生活稳定、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公开后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行政机关明确密级或其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七)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八)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或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九)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十)过程性信息。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信息。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开履行政府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行政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二)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应书面告知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依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三)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十四)档案信息。 

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八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工作秘密。 

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梳理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细化本单位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二)对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三)依据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依法依规公开政府信息,应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至少包括事项名称、依据、内容要求、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做到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政府信息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公开。 

(四)公开负面清单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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