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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068596/202207-0003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审计
发文机关: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发文字号: 花政办〔202218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花山区审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0383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2218

 

濮塘镇、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30日        

 

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落实责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政府投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本级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政府投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审计监督。

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四条  本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审计局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所必需的人员由区政府予以保证。

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审计经费可列入本单位预算或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可根据需要征求区住建交运局、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较大规模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年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局申报下年度竣工决算审计。申报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完成项目内单项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符合审计条件的,区审计局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管理模式和重要性,以及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要求、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未纳入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将前12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抄送区审计局。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构建完善区审计局主导、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强化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区审计局重点审计的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工作机制保障。

第十条  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投资规模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审计主体。

(一)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较大规模项目(概算投资额1000 万元及以上)竣工决算审计由区审计局按计划组织实施,一般项目(概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

(二)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花山区城投集团等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中区本级财政出资50%及以上的(含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最终需与区本级财政办理财务结算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较大规模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一般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区城投集团等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三)对审计主体有异议的,由区审计局确定审计主体。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国家建设、财政等部门有关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出具的专业审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加强与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一)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项目前期决策、招标投标、工程管理、投资控制、运营维护情况;

(三)政府投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四)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展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四)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五)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中介机构审核情况;

(七)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批复、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八)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四)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五)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展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五章  审计职权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等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变更、结算审核等重要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强化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核)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分别抄送区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抄送区住建交运局、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将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区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区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将各自组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机制,区财政局应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强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财务活动监督,实施有效的财政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行业监管联动机制,实行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区审计局及时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发改委、住建交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安全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区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区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不属于区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审计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工程价款结算不实的,由区审计局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区审计局或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花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花政办〔2018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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